问答题

简答题 某企业2000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所得税率33%;其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在A国机构的所得额100万元,所得税率为30%,当年企业处于减半征税优惠期;在B国机构的所得额60万元,适用税率35%。在A、B两国已分别实际缴纳所得税15万元、21万元。请做出企业境外所得税额抵扣方式的筹划方案。

【参考答案】

第一,限额抵扣法
境内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500+100+60)×33%=217.8(万元)
A国抵扣限额=(500+100)×33%×[100÷(500+100)]=33(万元)
B国抵扣限额=(500+60)×33%×[60÷(500+60)]=19.8(万元)
在A国实际缴纳所得税15万元,低于抵扣限额,可全额抵扣。同时,其享受的减半征税的优惠视同已经缴纳允许抵扣。即可以税前抵扣境外所得已纳税额30万元。
在B国实际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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