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答题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该如何处罚?

【参考答案】

《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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