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答题 2001年6月5日,我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寄去袜子订货单一份(书面要约),要求对方在6月20日前将接受回复送达A公司。该订货单于6月12日邮至B公司。B公司6月19日航空特快专递发出接受通知。A公司21日收到承诺通知后,认为该承诺已经逾期,便未理睬。事后,当B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交货义务,A公司以B公司的承诺因逾期而无效为由,否认与B公司有合同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为什么?

【参考答案】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承诺于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有效接受必须在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本案B公司的接受21日才送达A公司,该接受是无效的,构成逾期接受。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意见通知被发盘人。本案中A公司并未对逾期接受予以确认,所以该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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