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答题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于2000年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保期:屋面工程为三年。该工程于2001年7月竣工验收。由于甲方未付清余款,乙方于2005年8月起诉要求支付余款及保修金。甲方答辩,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保修期屋面工程不低于五年,该工程没有达到保修期,不应支付保修金。法院支持了甲方的答辩意见。问:这样处理合适吗?

【参考答案】

法院这样处理是适当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屋面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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