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答题 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请问:在侦查阶段,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有权直接认定为不是犯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参考答案】

此类案件宜由公安机关先立案进行侦查,如有证据能证实以上情形,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撤销案件。但应慎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