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答题 犯罪嫌疑人韩某于2006年1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二千元。取保候审期间,韩某未经批准离开该县,县公安局决定没收其保证金。韩某向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市局决定维持没收保证金决定。2007年1月5日,县局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撤销韩某寻衅滋事案。现韩某提出申诉,认为既然其刑事案件都已经撤销,那取保候审就不成立,要求退还没收的保证金。请问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刑事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取保期间,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诉法》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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