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李军是某单位后勤处的负责人。2006年9月,其亲戚家的一头牛得了一种传染病,且使其它15头牛全部被传染,李军利便用职权之便以该单位食堂的名义买下其亲戚家中16头病牛,随后又找人将该16头病牛全部杀掉,并把牛皮送其亲戚,牛肉运回本单位食堂,其亲戚送给他1000元作为酬谢。由于牛肉感染病毒,本单位职工食用后发生9人中毒,食堂只好将剩余的牛肉倒掉,造成经济损失20000余元。有人将此事向单位反映后,单位责令李军追回牛肉款。李军表示,牛肉是其亲戚的,他是代理单位购买牛肉,发生损失应当由单位负责,与其个人没有关系。其所在单位遂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李军及其亲戚归还牛肉款。 李军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本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李军的代理行为无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李军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是代理该单位的行为,但本质上是一种无效的代理行为,应与其亲戚对该单位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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