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花乙、张甲于1998年初认识了在福建、安徽两地从事鳗鱼苗经营的一男子,该男子透露莆田市多人集资14万余元赴芜湖市购买鳗鱼苗,让花乙、张甲设法将钱款偷走或抢走,自己作为内应。花乙、张甲遂召集董丙、丁四、林五、王六赶到芜湖市。经事先“踩点”,花乙、董丙等六人携带凶器及作案工具,于1998年3月12日上午租乘一辆面包车到被害人潘某房屋附近。按照事先约定,花乙在车上等候,其余五名犯罪嫌人进入屋内,其中董丙、丁四、张甲在一层寻找被害人,林五与王六则前往二层寻找。董丙在一层找到了潘某后接住潘某,其他人用水果刀逼迫潘某,抢到密码箱内的14万余元现金后逃跑。王六与林五两人在二层寻找被害人的过程中,发现潘某的女儿正在午睡,两人共同对其实施暴力,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王六由于过度紧张而未得遅,林五则强奸得逞。
材料二:当天,被害人潘某到芜湖市公安局报案,4月18日筅湖市公安局对犯罪读疑人丁四、林五、王六进行通缉,4月23日对三人做出刑事拘留决定。丁四于2018年5月28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抓获,林五、王六于2018年6月3日在福建省莆田市投案。到案后,林五与王六交代了自己强奸与抢劫的事实,供出同案犯罪嫌疑人花乙、董丙、张甲(已死亡)三人。同时两人交代了花乙目前在杭州市某电脑城中经营电脑配件生意,但具体店名不记得了,而董丙则住在其姐姐家。莆田市公安局根据两人提供的线素于2018年6月9日将犯罪嫌疑人花乙、董丙抓获。
材料三:2018年6月12日,芜湖市公安局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另据查明:①犯罪疑人花乙、董丙与被害人(潘某等当年集资做生意的群众)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被害人40余万元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各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②花乙、董丙居住地基层组织未发现二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建议司法机关酌情不予追诉。
问题:

根据上述材料,分析本案应由何地公安机关管辖,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本案应由芜湖市公安机关管辖。因为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结果发生地均为芜湖,被害人报案也是在芜湖,通缉令也是由芜湖市公安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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