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某电力设备安装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电力设备安装、电力设备的销售、电力设备配件的销售。该公司2008年度发生主营业务收入1.75亿元,其中:
1、电力设备及配件销售(只销售,不安装)1500万元。(企业已按增值税纳税)。
2、电力设备销售与安装收入1.6亿元,其中:销售设备收入9000万元、安装收入7000万元,二者为1.6亿元在同一个“销售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已按营业税申报)。
国税稽查局认为:该公司第2项业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因为销售设备而引进安装,并占56.25%以上(9000/16000*100%),应对1.6亿元全额补交增值税。

请问稽查局做法对吗?

【参考答案】

该公司业务发生在2008年,应适用原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2008年实现电力设备销售与安装收入共计1.6亿元,如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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