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电力设备安装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电力设备安装、电力设备的销售、电力设备配件的销售。该公司2008年度发生主营业务收入1.75亿元,其中:
1、电力设备及配件销售(只销售,不安装)1500万元。(企业已按增值税纳税)。
2、电力设备销售与安装收入1.6亿元,其中:销售设备收入9000万元、安装收入7000万元,二者为1.6亿元在同一个“销售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已按营业税申报)。
国税稽查局认为:该公司第2项业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因为销售设备而引进安装,并占56.25%以上(9000/16000*100%),应对1.6亿元全额补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