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的,应当由保荐机构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人内向证监会报告。
B.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至持续督导结束,除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资格外,均不能终止保荐协议。
C.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至持续督导结束,终止协议的,保荐机构应当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D.因原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资格后,发行人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该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持续到原督导期结束。
E.如发行人在终止协议后不另行聘请保荐机构,证监会则指定保荐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