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类题

马梁、郑成宏和李晓斌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同推举马梁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但马梁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因故意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故郑成宏和李晓斌决定开除马梁。在对马梁作出除名处理时,下列各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
A.除名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
B.除名决议自郑成宏和李晓斌共同作出之日起生效
C.除名决议自马梁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D.马梁如果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A.除名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
B.除名决议自郑成宏和李晓斌共同作出之日起生效
B.除名决议自马梁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参考答案】

AC
【考点】合伙除名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9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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