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答题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4.3条为强制性条文,该条文规定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专设”即指专门敷设,区别于建筑物的金属体,请问具体怎么执行?是否可优先执行第4.4.5条和第5.3.8条的规定?
【参考答案】
对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先执行第4.3.5条和第5.3.8条的规定;
对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先执行第4.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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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5.4条第3款规定,在配电箱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装设SPD,旧规范为宜,新规范要求更严格,那么,此类配电箱若为双电源进线,是否必须装设两台S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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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足GB50057-2010第5.3.8条条件的利用柱筋做防雷引下线时的间距应按哪条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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