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青岛某货主将一批价值USD10000,计10箱的丝织品通过A航空公司办理空运经北京出口至法国巴黎。
货物交付后,由B航空公司的代理人A航空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出具了航空货运单一份。该货运单注明:第一承运人为B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是C航空公司,货物共10箱,重250千克。
货物未声明价值。B航空公司将货物由青岛运抵北京,1月3日准备按约将货物转交C航空公司时,发现货物灭失。为此,B航空公司于当日即通过A航空公司向货主通知了货物已灭失。
为此,货主向A航空公司提出书面索赔要求,要求A航空公司全额赔偿。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本案是否适用于《华沙公约》?
【参考答案】
适用。此案始发站是青岛,中转站为北京,目的站为巴黎。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由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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