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答题 中国A公司与巴西C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委托中国B航运公司将1万袋咖啡豆从中国上海港运往巴西某港口。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重60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港卸货后,收货人巴西C公司发现其中60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发现约短少25%。于是,C公司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B航运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符,要求B航运公司赔偿货物短少的损失。B航运公司出具有力证据证明货物数量的短少在货物装运时业已存在,并抗辩称,因其在装船时未对所装货物一一进行核对,所以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数量的短少不是因为承运人B航运公司的过失造成,所以B航运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经查,货物数量的短少的确不是因为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而属托运人A公司的责任。 请问B航运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请评析此案。

【参考答案】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实践中,一般将承运人未作任何批注的提单称作“清洁提单”。承运人若签发了清洁提单,就表示承运人已按提单上载明的内容收到货物,而当收货人接收货物时发现货物实际情况与提单记载不符,则可推断该不符是在承运人管理货物的期间所发生的。管理货物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之一,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装卸所运货物,那么由于承运人的疏忽或过失,致使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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