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三秋叶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1月成立,股东甲、乙、丙、丁持股比例分别为30%、20%、10%、5%,该四位股东持有三秋叶公司的股份为最高的,另有股东戊、庚等。
三秋叶公司的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股份”一章中规定如下:“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在公司内部赠与、转让和继承。持股人若辞职。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公司章程“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一章中规定如下“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认可,子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该公司章程经三秋叶公司全体股东签名通过。
直至2016年1月,三秋叶公司的效益一直很好,产生待分配红利300万元,股东会决议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红利,但后来该决议并没有得到董事会的执行。股东丙遂以三秋叶公司和董事会为被告提起诉讼。
2017年,股东乙代表三秋叶公司与四月花公司之间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股东乙已明显高于市价的价格即400万元(市场价为200万元)从四月花公司购入设备,年底,三秋叶公司年度财务报表显示亏损了150万元,后股东戊发现股东乙为四月花公司的大股东,股东戊认为正是股东乙的高价购买行为造成公司亏损。
问题:

在2016年1月三秋叶公司作出的决议中,请评价股东会、董事会、股东丙的行为?

【参考答案】

(1)公司如果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向股东分配红利的,属于违法公司法的行为。本案中,2016年1月三秋叶公司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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