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2020年6月5日,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于2020年6月25日受理破产申请。因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集中,法院指定李某作为管理人。李某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发现下列情况:
(1)债权人乙公司于2020年4月起诉甲公司的股东刘某,要求刘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2)甲公司与丙公司于2020年3月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丙公司于2020年6月27日得知破产事宜,于是立即通知甲公司,要求取回运途中的货物,并要求运输公司将货物运回,但运输公司仍将货物运送至甲公司。
(3)2019年2月,A公司向Y银行贷款1000万元,由甲公司的厂房提供抵押。到期后A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银行就甲公司厂房优先受偿后,仍有200万元未受清偿,Y银行以这200万元向甲公司申报债权。
(4)甲公司于2020年2月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B公司的机器设备。2020年6月30日,该设备因管理人保管不善毁损灭失,保险公司将机器设备的保险金交给了甲公司,该保险赔偿金无法与甲公司财产区分。B公司主张设备的损失作为共益债务。
2020年8月30日,管理人李某发生重大债务纠纷,债权人会议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B公司主张设备的损失作为共益债务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B公司主张设备的损失作为共益债务,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的,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和债务人的财产区分的,如果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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