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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986年4月16日生)于2005年5月6日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笔记本电脑3台,被抓获后将财物交出,本案中,( )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E.2002年“五一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A.甲的年龄
B.甲盗窃物品的价值
C.该单位办公室的防盗措施
D.甲犯罪后的态度
【参考答案】
ABD
《刑诉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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