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长城公司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长城公司向东方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0+150)÷(1-30%)=500(万元)
应缴消费税=500×30%=150(万元)
长城公司销售产品后,应缴消费税:1200×40%—150=330(万元)
(2)自行加工方式:
长城公司应纳消费税=1200×40%=480(万元)
可见,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负最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