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乙同意借给甲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是甲,与己无关。无奈,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抵押合同未生效。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登记生效。
A.一审法院不能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因为该房产已抵押给丙银行 B.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需要征得丙银行的同意 C.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丙银行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D.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