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3年6月13日,刚从美国回来的王丽涓在吉隆坡孟沙一间购物中心的停车场取车时被人掳走,隔日她的车子被发现。
4天后,在吉隆坡旧巴生路建筑工地的洞口发现一具尸体。由于焦尸难以辨认,要调查女焦尸的DNA 比对结果,王丽涓父母到医院抽取血液作DNA 检验核对。DNA 报告证实焦尸就是王丽涓。
初步剖验报告,王丽涓是被凶徒残杀后再放火烧尸,她的双脚被凶徒砍断,身体遍布刀伤。
警方几经搜寻,扣留了数名嫌犯,后来其中一名嫌犯,招认是行凶者。嫌犯进行抽血和精液作DNA 检验,以核实沾染在车后座的精液和毛发是否嫌凶在强奸死者后留下。
警方及马大病理学部把证物交给化学部化验,由普礼姆拉巴迪负责进行化验。2003年9月15日王丽涓案开审,共呈上18件证物。
普礼姆拉巴迪是控方的第27名证人。在庭上供证时,他表示,他收到骨盆处、胸主动脉、骨髓、足部肌肉组织及王丽涓父母的血液样本。警方要求他比对王丽涓父母及5个样本的DNA。
从王丽涓身上的骨骼、血液及细胞组织证实其DNA 染色体分析,与王丽涓父母王美钟和芭丽DNA 染色体分析拥有结合之处,说明焦尸身份是王丽涓。他其实只需取焦尸一个证物,就可确认其身份,为了准确性,他共分析了3个不同的证物,即其骨骼、血液及细胞组织。
之后,他化验其他证物。呈堂证物包括王丽涓和被告身上,及涉案轿车上获得的物品样本,包括2块沾染人类血迹的深蓝色汽车座垫、6小束头发、沾染精液的后车厢塑料盖垫、烧焦牛仔裤样本、内装不知名女性阴道分泌液状物的2个玻璃管子及一件沾染血液、精液和纤维的深蓝色外套。
另一组证物有被告家里搜获的黑蓝色牛仔裤、红色T-恤、腰带、一双鞋子及袜子,蓝黑色牛仔辅沾有血迹和精液,并绑一条黑色腰带,而其鞋子里有袜子,鞋子虽有血迹,但袜子没有任何液体痕迹,红色T 恤则有血迹。这些证物中,有部份被证实含有死者的DNA。来到这个阶段,普礼姆拉巴迪受到辨方律师的质
疑其化验的计算机方程式。
普礼姆拉巴迪表示,所获得的DNA 通过计算机方程式进行分化、分析及对16个染色体编码,精准度可达99.9%。分析员按照质量守则进行,包括在不同时间分析证物、控制化验试剂、重新分析证物等,并进行多次的试验。
另外,针对辨方律师提问DNA 证物是否遭受破坏以致化验结果有误,普礼姆拉巴迪解释,他发现有些沾有血液的证物,其DNA 分子因各种因素遭破坏,但这没有影响DNA 检验工作,因为尚有完整的证物在获得保护之下,如存放在低温处而完成检验工作。
从王丽涓阴道内所取出的液体证物,通过DNA 化验后,证实与被告阿末那吉的DNA 吻合。普礼姆拉巴迪是以DNA 检验方式,将王丽涓体内3种不同的液体进行化验,并且再取被告的DNA 进行对照,结果发现完全一致,并无出现任何差异,因此确定来自同一个人。
2005年2月23日阿末纳吉被判谋杀罪名成立死刑,强奸罪坐牢20年兼鞭笞10下。2007年3月5日驳回被告上诉,维持沙亚南高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