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西方国家的所谓司法独立,包括三层涵义 首先:法院、法官只服从法律,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司法机关应当独立于其他权力机关。 其次:在司法系统内部相互独立,即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即使上级法院也不能干涉下级法院的审判,只能在下级法院做出审判以后,通过上诉程序依照法律进行审理,做出更改或维持原判的判决。 再次:法官独立,即法官只根据法律独立审判,不仅不受任何外界的包括察官控诉的影响,而且同一法院内部也不存在上下级服从关系。
A.被动性 B.普遍性 C.依法性 D.政治性 E.等级性
A.英国 B.法国 C.荷兰 D.瑞典 E.日本
A.制定和提出竞选纲领 B.挑选和提出候选人 C.利用大众传媒,开动宣传机器 D.筹集竞选经费,大搞金元政治 E.操纵制定选举规则
A.奥地利 B.丹麦 C.英国 D.瑞士 E.美国
A.《大宪章》 B.《国民参政法》 C.《人民代表法》 D.《权利法案》 E.《王位继承法》
A.颁布“解除债负令” B.按照法定财产资格划分公民等级 C.按等级抽签选官 D.将公民大会提升为城邦最高权力机关 E.创立“陪审法庭”
A.“牛津会议” B.“模范议会” C.“长期国会” D.“西门国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