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答题 1997年办理的一起伤害案件嫌疑人在逃。因当时的执法比较粗糙,原来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没有办案单位领导签字,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上没有单位领导和局领导签字,但呈请拘留报告书上有法制部门和局领导审核同意的签字。现嫌疑人被抓获呈捕。检察院以没有立案为由,作出“程序违法,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请问检察院能否以类似上述程序问题作出不批捕决定?现在是否可以将嫌疑人释放后重新立案重新采取强制措施再呈捕?
【参考答案】
根据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逮捕的条件是: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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