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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易拉罐的生产和销售。为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公司准备新增一条智能化易拉罐生产线。目前,正在进行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相关资料如下:
(1)该项目如果可行,拟在2016年12月31日开始投资建设生产线,预计建设期1年,即项目将在2017年12月31日建设完成,2018年1月1日投资使用,该生产线预计购置成本4000万元,项目预期持续3年,按税法规定,该生产线折旧年限4年,残值率5%。按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2020年12月31日项目结束时该生产线变现价值1800万元。
(2)公司有一闲置厂房拟对外出租,每年租金60万元,在出租年度的上年年末收取。该厂房可用于安装该生产线,安装期间及投资后,该厂房均无法对外出租。
(3)该项目预计2018年生产并销售12000万罐,产销量以后每年按5%增长,预计易拉罐单位售价0.5元,单位变动制造成本0.3元,每年付现销售和管理费用占销售收入的10%,2018年、2019年、2020年每年固定付现成本分别为20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
(4)该项目预计营运资本占销售收入的20%,垫支的营运资本在运营年度的上年年末投入,在项目结束时全部收回。
(5)为筹资所需资金,该项目拟通过发行债券和留存收益进行筹资,发行期限5年、面值1000元,票面利率6%的债券,每年末付息一次,发行价格960元。发行费用率为发行价格的2%,公司普通股β系数1.5,无风险报酬率3.4%,市场组合必要报酬率7.4%。当前公司资本结构(负债/权益)为2/3,目标资本结构(负债/权益)为1/1。
(6)公司所得税税率25%。假设该项目的初始现金流量发生在2016年末,营业现金流量均发生在投产后各年末。
要求:
(1)计算债务税后资本成本、股权资本成本和项目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2)计算项目2016年及以后各年年末现金净流量及项目净现值,并判断该项目是否可行(计算过程和结果填入下方表格)。
(3)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利用最大最小法计算生产线可接受的最高购置价格

A.5元,单位变动制造成本0.3元,每年付现销售和管理费用占销售收入的10%,2018年、2019年、2020年每年固定付现成本分别为20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
(4)该项目预计营运资本占销售收入的20%,垫支的营运资本在运营年度的上年年末投入,在项目结束时全部收回。
(5)为筹资所需资金,该项目拟通过发行债券和留存收益进行筹资,发行期限5年、面值1000元,票面利率6%的债券,每年末付息一次,发行价格960元。发行费用率为发行价格的2%,公司普通股β系数1.5,无风险报酬率3.4%,市场组合必要报酬率7.4%。当前公司资本结构(负债/权益)为2/3,目标资本结构(负债/权益)为1/1。
(6)公司所得税税率25%。假设该项目的初始现金流量发生在2016年末,营业现金流量均发生在投产后各年末。
要求:
(1)计算债务税后资本成本、股权资本成本和项目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2)计算项目2016年及以后各年年末现金净流量及项目净现值,并判断该项目是否可行(计算过程和结果填入下方表格)。
(3)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利用最大最小法计算生产线可接受的最高购置价格


【参考答案】


(1)①采用到期收益率法计算债务资本成本,将发行费用从筹资额中扣除:960×(1-2%)=1000×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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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利发展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股本总额10亿元,主营业务为医疗器械研发与生产。维义高科是从事互联网医疗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持有维义高科90%和10%的股权。为谋求业务转型,恒利发展于2015年6月3日,与维义高科、甲公司、乙公司签署了四方重组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恒利发展以主业资产及负债(资产净额经评估为9亿元),置换甲公司持有的维义高科的全部股权;(2)恒利发展以1亿元现金购买乙公司持有的维义高科的全部股权。恒利发展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期末净资产额为17亿元。恒利发展拟通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1亿元收购资金,并初拟了发行方案,有如下内容:(1)拟发行的债券规模为1亿元,期限5年,面值10元;(2)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00名的合格投资者,其中:企事业单位、合伙企业的净资产不得低于500万元,个人投资者名下金融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董事会讨论后,对上述方案中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恒利发展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对资产重组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分别进行了表决。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4.5亿股有表决权的股票,关于资产重组的议案获得3.1亿股赞成票,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获得2.3亿股赞成票。该次股东大会宣布两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在上述两项议案的表决中,持股比例为0.1%的股东孙某均投了反对票。根据前述表决结果,孙某认为,两议案的赞成票数均未达到法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孙某还对恒利发展通过置换方式出让主业资产持反对意见,遂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恒利发展的全部股份,被公司拒绝。随后,孙某书面请求监事会对公司全体董事提起诉讼。称公司全体董事在资产重组交易中低估了公司主业资产的价值,未尽到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亦被拒绝。孙某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该资产重组交易是否应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并说明理由。(2)公司初拟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3)临时股东大会作出资产重组决议,是否符合法定表决权比例?并说明理由。(4)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债券发行决议,是否符合法定表决权比例?并说明理由。(5)恒利发展是否有义务回购股东孙某所持公司的股份?并说明理由。(6)人民法院对孙某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