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校法四例是对校法、本校法、他校法、理校法。陈垣先生有关对校的观点是由于历史条件所限,不必当成今天通用的原则。因当时古书不易得,为了照原样留一个副本,只好“照式录之”。现在有了影印、复印的好条件,就不必“死校”了,因为对校的最终主旨毕竟是要校勘出一部在文字上比较正确无讹的新善本书,而不在于研究底本与对校本之间有多少异同出入。所以在对校时要有所去取,就不仅要校异同,还要判断是非,而要判断是非,就不能不参己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