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1998年12月10日甲厂和乙厂自愿协商,签订了一份承揽加工成衣的合同,甲厂为定作方,乙厂为承揽方。甲厂负责提供图纸,乙厂提供布料、成品。合同签订时,乙厂怕甲厂反悔,就要求甲厂先交4万元作担保,甲厂立即于12月20日将这笔钱以定金的名义划入乙厂的帐户内。乙厂按合同规定选好布料,试作样品后发现加工这批成衣不像当初他们预计的那样赚钱。于是要求甲厂加价,甲厂不同意,乙厂以双方订合同的行为属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被甲厂拒绝,乙厂因此不再加工成衣,甲厂到法院起诉乙厂,要求乙厂加倍返还定金,而乙厂则辩称4万元是预先支付的,应视为预付款而不是定金,合同显示公平应宣布无效。
问:

法院对乙厂收到的这4万元该如何处置?

【参考答案】

在本案中,乙厂应双倍返还定金给甲厂。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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