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答题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十二)中的“多次”,在法律上讲应该是指“三次”以上。那么,只实施了两次的盗窃行为,在每次的数额均未达到立案标准时,是否可以不作累计处理?

【参考答案】

实施了两次的盗窃行为,在每次的数额均未达到立案标准时,仍应累计处理,但不属于多次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