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答题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十二)中的“多次”,在法律上讲应该是指“三次”以上。那么,只实施了两次的盗窃行为,在每次的数额均未达到立案标准时,是否可以不作累计处理?
【参考答案】
实施了两次的盗窃行为,在每次的数额均未达到立案标准时,仍应累计处理,但不属于多次盗窃。
点击查看答案
<上一题
目录
下一题>
热门
试题
问答题
税务局以涉案公司支付房租等费用未取得合法凭证而在税前列支为依据,移送某局一起偷税案件。该局认为该行为不够成偷税罪,应由税务机关进行处理。但该局有的同志认为,公安机关不仅要审查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上的偷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且还要审查房租等费用单据的真实性后,才能作出是否是否立案的决定。请问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应审查到何程度?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构不成犯罪的,是否可以直接退回?
点击查看答案
问答题
结合《刑法》修正案六(第312条)学习5月9日两高通过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的罪名不知道以后如何确定。比如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来的机动车而买卖的,具体是该定销售(收购)赃物罪,还是该定销售(收购)犯罪所得罪,还是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点击查看答案
相关试题
轻伤害案件中,如何理解“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某队接一起报案,受害人称,其股市密码被他...
一嫌疑人(男,28岁)酒后携带手铐一副(...
A公司发货人李某和B公司收货人陈某事先通过...
A公司以招标形式将一些废铁卖给B公司,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