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答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组成了一个联合体去投标,中标后,双方协议分工,甲公司主要进行工程的勘察及低级建设,乙公司主要进行工程的主体建设。并约定,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而遭遇建设单位的索赔,各自承担索赔的50%,后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建筑公司的施工技术问题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向甲建筑公司索赔,甲建筑公司拒绝,理由为质量事故的出现是乙建筑公司的技术原因,应该由乙建筑公司承担责任。你认为理由成立吗?

【参考答案】

理由不成立。依据《建筑法》,联合体中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向联合体中的任意一方提出索赔都应该得到赔偿。联合体中若有赔偿协议的,已经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以就超出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向对方赔偿。但是却不可以拒绝先行赔付。
热门 试题

相关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