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公司2022年5月-2023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20万元(其中90万元申报抵扣进项税,10万申报出口退税,其他20万尚未在综合服务平台勾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期间被列入异常凭证的进项税额累计70万元,均已申报抵扣,该纳税人此期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列入异常凭证
B.乙公司过去12个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元,列入异常凭证的进项税额累计70万元,其中10万元尚未在综合服务平台勾选抵扣,该纳税人2023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列入异常凭证
C.丙公司12个月内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煤炭,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元,其中列入异常凭证的进项税额累计75万元,该纳税人此期间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列入异常凭证
D.丁公司12个月内共抵扣进项税120万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100万元,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20万,列入异常凭证的进项税额累计70万元,这期间该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列入异常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