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被告人:李某,男,24岁,某集体企业职工。
自1996年冬天开始,李某沾染上赌博恶习,经常与同事或邻居在家中打麻将赌钱。1997年9月2日,李某打麻将输了钱,待朋友散去后已是凌晨2点,遂产生了盗窃念头,想把在牌桌上输掉的钱补回来。凌晨3时许,李某走出家门寻找作案机会,发现一家小商店无人看管,即橇开窗户爬入室内,盗走方便面、香烟、皮手套、皮夹克和少许现金,所窃财物价值和现金共计人民币2100元。李某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检察机关对此案提出公诉后,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李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其理由是:原判决对部分赃物认定的数额偏高,量刑过重。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所盗窃的赃物,经重新核定价值发现,其数额并非偏高而是偏低,数额应当为2311元,因此,原判决实际少认定211元。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审认定的赃物价值虽然偏低,但尚未影响到李某的定罪量刑,原审对李某的定罪量刑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在更正了赃物的实际价值和盗窃总数额后,裁定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方式有哪几种?
【参考答案】
李某可以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李某也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