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为了配合政府的市容美化和夜景灯光工程,经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所管理的大厦的三楼平台上,设置了一座大型的灯光广告招牌出租。在处理广告招牌的租金中,物业管理企业与该大厦的业主委员会发生了纠纷。为此业主委员会向人民法院起诉物业管理企业设置广告招牌的行为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要求拆除招牌。 物业管理企业设置广告招牌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
未侵害业主的利益。因为广告牌是由市政府要求设立的,具有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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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重庆一青年下楼时,被楼上突然掉下的泡菜坛子砸成重伤致死。在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情况下,悲愤的死者家属将全楼26家住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86万元,经法院判决,由死者的左邻右舍各分担2932元。对此谈谈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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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架山庄业主明某遭二罪犯抢抢劫后,被杀害于自家楼下的一套空置房内。两年后,作为刑事案件两罪犯均已被判除死刑。为此,死者家属将物业管理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赔偿139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物业管理企业应承担物业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支付死者家属10万元赔偿金。二审法院则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谈谈你对此案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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