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各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行结汇时,付款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问:1)付款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参考答案】
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该条款改变了信用......
(↓↓↓ 点击下方‘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