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A市甲县城关镇退休老工人姜长兴在该镇有私房四间,因患癌症急需治疗费用,姜长兴将其私房以先办手续,自己死后交付房屋的方式卖给准备进城做生意的表弟李晓伟。2006年5月,姜长兴病逝。姜长兴的儿子姜丙生对姜长兴的养女姜婷提起诉讼,要求由自己一人继承四间房屋。诉讼过程中,李晓伟获悉案情并申请参加诉讼。

(1)姜丙生、姜婷、李晓伟在诉讼中分别处于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
(2)因本案被告上诉而引起的第二审程序中,如果李晓伟才获悉案情并申请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姜丙生属于原告、姜婷属于被告、李晓伟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姜丙生对他人提起诉讼,自然是原告;姜婷是应他人之诉而参加到诉讼中,则是被告;李晓伟是对诉讼标的物有独立的请求权,自然是加入到他人之诉中,那么就是有独三。
(2)通知李晓伟到庭参加诉讼并在自愿的前提下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李晓伟另行起诉,因为这是二审,如果法院直接判的话实际上就是剥夺了李晓伟的上诉权,变成一审终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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