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2013年3月,甲企业向中国建设银行A市支行贷款2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并对利息、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甲企业将自己的一栋培训楼和一栋办公楼作为抵押。抵押合同约定,如果甲企业不按期清偿贷款,则该办公楼及培训楼将由A市支行变卖,以清偿贷款。随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到2014年4月1日,甲企业只归还了500万元贷款本金及部分利息。A市支行对甲企业催要后,甲企业仍然不能清偿。2014年7月,A市支行与甲企业协商行使抵押权,拟将甲企业的培训楼、办公楼变卖给乙公司,用所得款项清偿所欠银行的全部债务后,剩余部分归甲企业。为此,三方共同签订了协议。
乙公司购买该培训楼及办公楼后,计划拆除并进行重新开发,但由于乙公司资金不足,故打算与丙公司进行合作,由乙公司提供土地,丙公司提供资金并负责项目管理,房屋建成后双方按照4:6的比例进行分配。乙公司与丙公司合作过程中,由于乙公司未能按期办好土地使用的有关手续,影响了房产项目的开发,双方由此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法院审理中查明,甲企业使用的土地最初依划拨方式而获得。

甲企业与A市支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