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在第2章就已经提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这组分析框架。在中介与市场相互渗透日益加强的背景下,运用这组框架是否遇到了困扰?
【参考答案】
根据资金从资金盈余方流动到资金短缺方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融资划分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资金供给者(融资人)和需求者(筹资人)直接借助于金融工具实现的融资活动称为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是指资金供给者与资金的需求者分别与类似银行的金融中介机构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实现的融资活动。
对于这两者的界定,最常见的表述是:两者的区分是以资金从融资人转移到筹资人手中的过程中是否需要通过一个金融中介机构作为界限。按照最初使用这对概念时的背景来说,界定中的“中介机构”指的基本是银行类的机构。直到今天,“中介”指银行的用法仍然相当普遍。所以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这对概念来讨论20世纪中叶开始的资本市场融资方式迅速扩大和传统银行融资方式受到严重挑战的消长变化是很方便的。然而,当中介的形式越来越繁多并对中介机构越来越作广义的理解之后,如何界定这对概念就出现了不少纷乱之处。
当中介并不仅指银行而且也指投资银行、证券公司、投资基金之类的金融中介机构时,假如仅以是否通过中介来区分,由于类似股票、债券这类交易,罕有不通过金融中介的服务来进行的,那么间接融资的概念将覆盖绝大部分融资活动。显然,这样的判断没有什么意义。于是就有种种对如何界定加以修正的说法:比如,强调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区分应该以融资过程中是否改变金融工具作为决定性标志。再如,强调最终的融出资金者和最终的资金筹集者这两者是“直接”还是“间接”交易。
面对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金融创新,面对机构与市场日益相互渗透成长,这样的概念划分越来越变得难以做到严谨、明朗。勉强用以讨论问题,往往会把过多的精力牵扯到概念的修修补补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