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蓝山公司于2004年2月、3月和1o月先后三次从绿岛商场购买货物,价值分别为50万元、60万元和80万元。由于蓝山公司经营不善,该债务一直无法偿还,按当时合同订立的逾期还款利息计算,到2013年底,债务本息合计分别为90万元、108万元和140万元,共338万元。
绿岛商场因多次追讨债务未果,遂于2014年4月公开拍卖自己的这三笔债权。自然人傅某以
100万元的价款拍得了全部三笔债权,支付了拍卖招标手续费1.5万元,取代绿岛商场成了蓝山公司新债权人。
2014年6月傅某接受法院调解,以蓝山公司向其一次性支付150万元结束了其与蓝山公司的
2004年2月和3月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支付诉讼费1万元。
2014年9月傅某又从蓝山公司追回30万元现金和价值60万元的一套房屋,结束了其与蓝山公
司的2004年10月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支付中介费1万元,评估费2万元。至此,傅某共取得现金180万元和一套价值60万元的房屋。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小问。
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条件下,傅某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
【答案】(1)2007年6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财产原值)-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100万元(购买价)×[(50+60)÷(50+60+80)]=57.9(万元)。
扣除拍卖手续费、诉讼费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0—57.9—2.5)×20%-17.92(万元)。
(2)2007年9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财产原值)-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100万元(购买价)÷(50+60+80)]=42.1(万元)。
扣除支付的中介费1万元、评估费2万元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0-42.1—3)×20%=8.98(万元)。
傅某两次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7.92+8.98=2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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