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进口方的做法不合理。 本案涉及CIF合同的性质,CIF合同是一种象征 性交货合同,“凭单交货,凭单付款”,只要出口方按合同要求将货物装船并提 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进口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 务。按《2010通则》的规定,采用CIF术语,凡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 风险,应由进口方负责。因此在本案中,我出口公司不应同意对方的要 求,应由对方持我方转让的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