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由于该工程技术复杂且需采用大型专用施工设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决定采用邀请招标,共邀请A、B、C等三家国有特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投标邀请书中规定:6月1日至6月5日9:00~17:00在该单位总经济师室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6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日;投标有效期到7月30日为止;投标保证金统一定为10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到8月30日为止;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标和商务标各占50%。在评标过程中,鉴于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大同小异,建设单位决定将评标方法改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根据修改后的评标方法,确定评标结果的排名顺序为A公司、C公司、B公司。建设单位于7月15日确定A公司中标,于7月16日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于7月18日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审查,A公司所选择的设备安装分包单位不符合要求,建设单位遂指定国有一级安装企业D公司作为A公司的分包单位。建设单位于7月28日将中标结果通知B、C两家公司,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该两家公司。建设单位于7月31日向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该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哪些情况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参考答案】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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