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4年4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张某担任公司董事长,王某担任公司董事。2017年5月,乙投资公司拟收购甲公司,经查、甲公司存在下列情况:
(1)张某将其已转入甲公司账的200万元出资转出100万元;
(2)王某曾于2010年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3年刑满释放;
(3)李某出资的办公用房,虽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经其他股东催促,至今仍未交付甲公司使用。为此,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得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3)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合法。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程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股东主张其公司交付,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