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人程X2003年6月15日晚9时许骑自行车回家,中途与骑自行车违章逆行的王×相撞,引起双方争吵并发展为互殴。被告人程×掏出一把水果刀朝王×的腹部猛扎一刀,王×当即倒地血流不止。尽管程×立即将王×送往医院。但王×终因伤重不治死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因撞车小事行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予以严惩;鉴于被告人行凶后有救助被害人的表现,故判决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宣告判决后,被告人程×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判决生效后,按照死刑复核程序,中级法院将此案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本案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否合法?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本案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不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本案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应当依法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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