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王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发生激烈争执,并出手将赵某打成重伤,某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团,由审判员张某担任审判长。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被害人赵某以审判员张某是被告王某的同父异母兄长为由提出回避申请。
问:张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赵某是否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参考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在本案中,审判员张某是被告王某的同父异母兄长,符合第1种情形,也是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人,赵某有权要求张某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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