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服装厂2005年5月30日接受意大利公司棉布服装10000件的订货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8月10日,并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货款20%的违约金.为紧急完成任务,6月1日日,服装厂与市乙棉纺厂签订一份棉布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在6月15日,棉纺厂向服装厂送交8.8万米棉布,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向对方支付总货款10%的违约金。6月13日,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由于机器检修等原因,原定15日交货有困难,请求20日交货.服装厂表示不能推迟交货.6月15日棉纺厂未按时交货,6月16日服装厂四处联系棉布供应.当日,服装厂得知某商店存有所需的棉布,立即前去购买3.8万米棉布,且比棉纺厂定价相比多支付2万元,服装厂通知棉纺厂解除合同,棉纺厂不同章解除.于6月20日将3.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拒收,并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1000元和赔偿差价损失2万元,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1000元,收货付款。 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解除服装厂与棉纺厂的合同关系,应由棉纺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服装厂造成的差价损失。
2.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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