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李先生和刘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陈与幸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刘先生不搬走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幸女士能否要求刘先生搬走,为什么?
(5)幸女士对李、陈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为什么?
(1)李先生与刘先生签订合同时虽然李先生没有征得共有人陈女士同意,但事后告诉了陈女士,陈女士并没有反对,应当视为默认。
(2)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为李、陈是共有人,两人与幸女士签订合同,完全属于双方自愿,并且已经公证。
(3)刘先生的理由成立。因为从2005年3月起合同有效期为3年,应于2008年3月到期,2006年8月要求搬走则合同未到期,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买卖合同的成立并不影响租赁关系的继续。
(4)不能。因为幸女士与刘先生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且买卖合同尚未生效,因此幸女士无权要求刘先生搬走。
(5)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因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李、陈两人对幸女士隐瞒出租房屋的事实,故应对合同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