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真题)某建筑安装企业 G 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2018 年底从一般纳税人 B 经销商处购入一批仿古灯具,取得 B 经销商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G 公司按合同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相关款项,取得发票后抵扣进项税额,并将不含税价计入成本费用科目。 2019 年 6 月份,G 公司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通知,B 经销商在 2019 年初已经走逃失联,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认为其上一年度从 B 经销商取得的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故要求 G 公司将已抵扣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G 公司所购灯具的不含税成本亦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整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补缴税款。以上补缴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G 公司接到上述通知后 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审核申请,阐明业务的真实性,说明其进项税额抵扣和相关支出税前扣除具有合理性,认为不应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问题:若税务机关认定 B 经销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不合规税前扣除凭证,G 公司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