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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于2005年5月4日签订一项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6年10月30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6年8月,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6年12月31日,并书面通知了丙,丙对此不置可否。2007年2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向丙要求偿还借款本息。根据案情,下列哪种表述不正确?( )
D.根据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丙对甲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A.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甲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要求乙和丙偿还欠款
C.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滞纳金不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

A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18条的规定,D项正确。根据《担保法》第21条的规定,选项C正确。《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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