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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带继子甲(5岁)一同外出,在过马路时,甲不慎被一辆飞速驶过的摩托车撞倒。刘某向来讨厌甲,看到甲倒在血泊中,心想,反正不是自己撞的,于是,径自离开。甲因无 人救助而死亡。刘某被抓获后,又主动交代,2010年6月14日晚,当他务农回家时,发现 路边有个影子晃动,他以为是仇人孙某,于是用钢叉刺过去,结果发现是邻居赵某,刘某当 时非常害怕,为逃避法律责任,刘某将赵某的尸体丢人江中。后经尸检证明,赵某被剌时只 是昏迷,其死亡的真正原因是溺水。
问题:
1.刘某不救助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犯罪?为什么?
2.刘某误将赵某当成孙某刺伤的行为如何定性?在法理上如何认定?
3.赵某的死亡与刘某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
4.刘某误将昏迷的赵某丢入河中导致赵某死亡的情况在刑法上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

1.构成。因为作为甲的监护人,刘某有救助的义务。
2.刘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在法理上属于对象错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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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 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 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 缚重扔人河中。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 (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 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 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 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 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 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 罪行。问题: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 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