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合格的出口货物,如何对其计收费?
【参考答案】
对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合格的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类别为“N”、“S”的),签发检验检疫不合格通知单,按全额收取检验费。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出入境关系人对不合格的货物重新加工整理后,检验检疫机构再检验一次的,其品质检验费减半收取,不足最低费,按最低费计算。数/重量鉴定费和包装使用鉴定费只收一次。若第二次检验仍不合格,则应重新报检并重新检验,重新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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