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看守所三天后才给予安排会见不当。因为根据新修定的《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之规定,王某被羁押期间,其聘请的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至看守所要求安排会见王某的,看守所在三天后才给予安排,超过了48小时的最长限度。
(2)在律师与王某会见期间看守所派民警监听的做法不当。新修定的《刑诉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