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住在小区与A机械厂车间仅一墙之隔。A机械厂未履行任何法定审批程序,于2014年4月欣赏一生产线。该生产线日夜运行,产生的噪音致使小区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该小区居民向环保部门多次反映,要求予以处理。同年9月,市环境监理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新上生产线的厂界噪声为78分贝,所处区域为二类混合区。为此,市环保局向A机械厂下达书面通知,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但该厂不理。2014年11月,市环保局对A机械厂作出行政处罚:
(1)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万元;
(2)罚款5000元。机械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
(1)污染源所在的A机械厂建设在先,住宅小区楼房建设在后,责任在住宅小区地址不当。
(2)作为主要污染源得新上生产线设备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噪音强度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因为,根据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超标排放噪音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交者,环保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