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类题
小霞与某对外贸易销售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小霞负责仓库保管,每月工资2000元,合同从2013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2015年3月小霞怀孕,2015年5月公司发现仓库进仓的商品数量与数据记载的数量不符,公司经理怀疑小霞私自占为己有。公司在未做调查的情况下,直接口头通知小霞,因其不能胜任仓管工作,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小霞不服,认为仓库货物数量出现问题不是自己的责任,要求公司进一步核实,并要求继续留任上班。
问题:1、本案争议属于什么性质的争议?小霞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纠纷?2、本案中,外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3、小霞可否直接向法院起诉?4、如果小霞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应当在什么期间内起诉?向哪个法院起诉?
【参考答案】
1、本案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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