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中国公民宋某是一家内资企业的营销主管,每月工资8000元,2015年1月除正常工资收入外,取得的其他收入如下:
(1)取得2014年度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税款全部由企业负担。
(2)通过拍卖行将一幅珍藏多年的字画拍卖,取得@A300000元,拍卖过程中缴纳相关税费 20000元,但宋某不能提供合法的财产原值凭证。
(3)因在某商场消费满50000元而参加商场组织的抽奖活动,取得中奖收入3000;元,当即将其中的1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贫困地区。
(4)当月受邀到美国进行演讲,取得演讲报酬折合人民币30000元,按照美国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3000元;另外从英国取得股息、红利所得5000元,按照英国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元。
其他相关资料: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表参考教材,本题略。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每问需计算合计数。
(1)计算企业为宋某负担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宋某拍卖字画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宋某从商场取得的中奖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宋某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在我国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
(1)30000÷12=2500(元),查找不含税税率表,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元;应纳税所得额=(30000-105)÷(1—10%)=33216.67(元),33216.67÷12=2768.06(元),查找含税的税率表,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元,应纳税额=33216.67×10%-105=3216.67(元)。
(2)对于财产拍卖所得,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0×3%=9000(元)。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捐赠扣除限额=3000×30%=900(元),宋某取得中奖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900)× 20%=420(元)。
(4)在美国演讲所得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1—20%)×30%-2000=5200(元),实际在美国缴纳了3000元的税款,需要在我国补税=5200—3000=2200(元);从英国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20%=1 000(元),实际在英国缴纳了1200歹1的税款,无需在我国补税。宋某境外所得共应在我国补缴个人所得税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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